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暂行)》已经哈密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3日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戈壁保护和管理力度,持续改善戈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哈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监督有关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
在戈壁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戈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第四条戈壁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多方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戈壁保护工作,将戈壁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戈壁保护财政投入。
第六条成立哈密市戈壁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戈壁保护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林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部门(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戈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戈壁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保护戈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戈壁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戈壁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保护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以调查和评估为基础,明确戈壁保护和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的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戈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林草、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戈壁的,应当包括戈壁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戈壁资源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戈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戈壁退化程度、变化动态的遥感监测,加大戈壁退化严重区域地形地貌、砾幕层现状和土壤质量的监测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设立完善戈壁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戈壁宣传牌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戈壁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戈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进行重点保护,并做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及清除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戈壁上从事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破坏戈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严格保护戈壁植被、沙壳、结皮、砾幕层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
第十六条在戈壁上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生活垃圾等对戈壁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戈壁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矿山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利用戈壁区域内的生态资源,鼓励和支持生态旅游建设,推动生态、历史文化、研学、民俗文化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探险人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应当按照指定旅游路线开展旅游和探险活动,保护戈壁砾幕层不受破坏。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戈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提升戈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戈壁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文体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戈壁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戈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