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联合会(简称新疆矿联),英文名称为:Xinjiang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XJ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矿业相关行业协会、与矿业有关的部门、单位及矿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矿业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团体,是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活动及政府联系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本会是中国矿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矿业政策,以促进和振兴自治区矿业、繁荣矿业经济为目标,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行业协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新疆矿业的持续发展和提高矿业经济的发展水平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境内外矿业行业搭建技术、信息、资金、人才平台,推动国际发展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民政厅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区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矿业经济、科技、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协议、协定及其它文件。

第五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矿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动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利益,为矿业行业改革与发展服务;配合政府贯彻矿业政策,参与制定行业规划、矿业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推动行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自治区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大力宣传和贯彻国家、自治区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了解国家矿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规范矿业企业从业行为、督促矿业企业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依法办矿、科学办矿。

(二) 组织开展与区内矿业经济发展相关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与服务;反映行业及企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

(三) 组织开展行业交流。举办矿业相关论坛、研讨会、展会,搭建行业、企业交流平台;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协作与交流,联系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和促进矿业科技、经贸交流与合作。

(四) 开展中外矿业合作与交流,引导企业参与对外矿业勘查、开发;加强周边国家矿业相关问题研究与宣传,提供法律政策、资源环境、投资环境、投融资等咨询服务;做好区内矿业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的组织工作。

(五) 开展矿业新闻宣传与信息服务工作。宣传国家、自治区矿业方针政策,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矿业重要信息,为矿业企业、政府、社会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办好《新疆矿业》杂志、新疆矿业网(新疆矿业联合会主办)等信息平台。

(六)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政策,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推广并履行《绿色矿山公约》;参与组织绿色矿山建设的申报、实施和检查验收,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七) 开展有关矿业方面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引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解决矿业开发和技术经济管理中的问题;推动科技创新,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加快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八) 经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矿业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的起草和前期调研,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对投资与开发项目等方面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

(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矿权转让前期的服务工作。

(十) 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组织优秀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管理者评选活动、企业资信状况的调研工作。

(十一)    组织有关矿业科技、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资质证书等方面的人材培训;受委托组织参与国内外科技成果、经贸展览会、展销会等工作。

(十二)    受矿业权申请人委托,代理矿权申请中依法规定的各种资料文件,并向审批机关为矿业权申请人申请发证。

(十三)    承办政府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组织并开展对矿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别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自治区矿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须是单位会员的代表或个人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调离理事单位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务的,不再保留理事资格,由理事单位另外推荐,报新疆矿联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议认可后,接替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新疆矿联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新疆矿联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新疆矿联工作计划;

(三) 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 讨论并决定新疆矿联的重要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 制定新疆矿联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在会长领导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新疆矿联办事机构和日常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执行本会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处理重大事宜。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宜可临时召开。

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讨论并决定新疆矿联日常重大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加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建议,并以微信等方式征求理事意见,经2/3以上理事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有本会承担。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持政治方向,凝聚党员队伍,推动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要确保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做好组织活动中所需要的场地和人员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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