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入(退)会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