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 保权益 优环境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0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436    

5月17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围绕《办法》制定的背景、亮点和贯彻实施,《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
  记者:《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魏莉华: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建立并实行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推动矿业权管理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深化及矿产资源管理实践不断发展,6号文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须进行全面修改并提升制度层级。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优化我国矿业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权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有利于推动形成依法诚信经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环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共同遵循。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49号文),明确要求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等作出严格规范。《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作用,形成“长牙带刺”的监管措施,督促矿业权人自行纠正失信行为,营造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三是有利于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和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投资高、周期长和专业性强的特点。一方面,该领域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严重且难以挽回,强化监管尤为必要;另一方面,“黑名单”制度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倘若监管不规范,容易对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针对6号文实施以来实践中存在的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内容较多且填报指标复杂,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认定标准过于原则、程序规定不完善,以及惩戒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过度不当关联等问题,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这将为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用监管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有利于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失信认定更精准,信用修复有通道
  记者:《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魏莉华:《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总体来看,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聚焦重点环节,明确认定标准。按照国办49号文关于“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有关要求,《办法》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即使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管理要求,行政机关也不得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同时,《办法》调整完善了异常名录制度,不再将列入异常名录作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前提,并规定了两类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义务和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轻微失信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矿业权人接受监督、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是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认定程序。考虑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关系矿业权人切身利益,《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强调,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确保过罚相当,严格管理措施。国办49号文提出,开展失信惩戒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为此,《办法》将失信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环节,不与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相挂钩,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同时,《办法》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对其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
  四是体现包容审慎,建立整改机制。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涉及信息较多,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为避免因不必要的错误或者问题被列入异常名录,对矿业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办法》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等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规定了有关整改程序,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同时,《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矿业权人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并解除相关措施。
  五是注重减轻负担,增强操作便利。为减轻矿业权人负担,《办法》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区分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示两种方式,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范围,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管理信息、与勘查开采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同时,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对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作了尽可能简化,大多以选择“是”或者“否”的方式进行填报。
  完善配套制度,营造矿产资源监管良好氛围
  记者:对于《办法》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考虑?
  魏莉华:为了使《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标准规范,在管理职责分工、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要求、实地核查工作程序、新老制度衔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文书样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做好宣传和培训。要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会议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积极营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良好氛围。
  三是持续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效能。以《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改革和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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