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相关要求,部制定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时金玲 010-6655863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1月6日
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为规范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动态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1号文)相关规定,现制定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
一、移出情形
(一)有1号文附件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之一的。
(二)被查实不符合1号文附件3《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且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二、移出程序
(一)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线索,经核实确需移出名录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移出建议。
(二)部收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移出建议、接到相关部门提出需要移出名录的线索,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应及时组织核实,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经核实,矿山达到移出名录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将该矿山移出名录,并将移出结果主动推送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被移出期间不得使用“全国绿色矿山”或“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如企业设有牌匾标识的,予以摘移封存。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切实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二)请部信息中心及时将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