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律政策百科 | 什么是资源税
日期:2022-02-21     来源:中国矿业报    浏览:228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推进,资源税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管理等不断发生变化调整。

1984 年9 月18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该条例(草案)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随后,财政部对该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补充,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大类资源,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即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该条例奠定了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框架,此后一段时期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由于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不能使资源税随着矿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201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率先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2010年12月,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2011年9月,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3个品目。

在总结原油、天然气、煤炭等6个品目资源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 号) ,决定从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包括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好地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颁布,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以立法形式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总体来讲,该法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在征税范围、税目、减免税管理、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等方面,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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