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分级负责制,强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
《办法》强调,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分别按相应职责负责项目管理。承担项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参加项目筛选论证、评标、设计审查、成果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专家,原则上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按照《自治区地质矿产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管理;大型及以上项目聘请5-7名专家,其余项目聘请3-5名专家。
《办法》对项目管理全过程作了具体明确:
一是项目库管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项目应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良性循环机制,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每年4月、10月,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入库,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实地核实通过后纳入项目库,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和绩效指标组织专家对纳入库项目进行论证、拟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相关会议审定。
二是项目招标和实施。项目任务书下达后,由地(州、市)自然资源局督促县(市)自然资源局3日内完成预公告,60日内完成集中招标;工程治理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同一地(州、市)项目监理可打包招标。县(市)自然资源局应督促中标单位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并进行监督监管。项目设计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变更初审意见,经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项目完工后,由中标单位提交项目结算报告,县(市)自然资源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及时完成竣工决算。
三是项目验收和资金监管。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县(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地(州、市)自然资源局15日内完成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程治理项目验收,要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及项目周边群众意见。项目资金下达至县(市)财政,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申请资金支付,不得要求中标单位垫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验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资金应当全额支付到位;项目所有资金支付不得迟于当年11月底。
四是监督检查。由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项目管理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项目存在要求中标单位垫资、违规设立保证金、资金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等问题的,项目所地(州、市)2年内不再安排项目;违反《招投标法》进行项目分转包的,列入企业失信目录,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同步下发《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细则》,涉及项目验收依据和条件、项目验收内容等6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