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施行
日期:2021-12-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    浏览:223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办法》明确,自治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事业单位、企业,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业务指导。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主要任务,是对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自然资源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反映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现状及利用情况,以及对地质勘查、地质灾害、生态修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等内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办法》提出,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包括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综合统计由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统计由内设业务部门负责,实行逐级上报、同级汇交工作制度;自然资源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应向同级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汇交,确保统计数据在横向纵向上畅通一致。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有资源调查、行政记录、联网直报、逐级上报和同级汇交等5类。

《办法》强调,推进建立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核,完善统计流程,强化技术校核,健全统计数据汇交制度,加快统计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自治区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数据经过审核后,由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依规公布。自治区自然资源统计相关报表、报告、资料,在未公开前按内部资料管理,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并长期保管。对于自然资源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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