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地勘单位与从业技术人员共同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责的诚信自律体系,促进地勘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现地质类技术人员执业能力和价值,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地勘单位红名单建设的基础上,试行开展地质师建设工作。
第二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是指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地质师”。
第四条 地质师申报以自愿为原则,执业行为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矿行业诚信自律专家委员会负责地质师建设过程中举报举证事项的专业技术鉴定。
下 载: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