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告诉你,输高压线违法压覆矿权怎么办?如何赔?
日期:2019-07-11     浏览:579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为了满足电力的需要,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输高压线日益增多。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建设输高压线工程应当履行法定的矿产资源查询和审批义务,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否则即属于违法施工建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输高压线违法压覆矿权怎么处理。

A公司依法拥有某铜多金属矿的勘探探矿权,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在A公司探矿权勘查范围内架设输高压电线。经第三方勘查测绘机构对B公司输高压线项目塔基的精准坐标定位,在A公司探矿权的勘查范围内共有18处塔基,线路里程约7km,所压覆勘查范围的部位正处于A公司已探明矿产资源的矿床上,导致A公司已探明部分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A公司多次与B公司就输高压电线压覆矿权事宜进行沟通,并按照B公司的要求向B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但B公司一直没有给予有效答复,压覆矿权纠纷迟迟没能解决。A公司无奈委托雨仁律师全权处理此事。雨仁律师在对案件情况充分了解后认为,目前暂不具备起诉的最佳时机,尚需要继续收集相应证据。后,雨仁律师在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补充完善证据后,设计了相应的诉讼方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以鉴定评估结论为准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雨仁律师认为,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主要理由:

一、A公司依法享有探矿权用益物权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在后的输高压线项目不得侵害A公司在先的探矿权。

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规范矿产资源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矿业权本身是财产权、用益物权,同时亦具有行政许可特性,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受公法和私法共同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应进一步突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

A公司于2007年受让取得案涉的探矿权,且至今仍享有合法的探矿权利,新延续的探矿权有效期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而B公司的输高压线项目是在A公司取得案涉探矿权之后的2013年才被核准立项的,B公司在后的输高压线项目不得侵害A公司在先的探矿权。

二、B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压覆A公司合法探矿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应依法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B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的查询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

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和应当给予的保护,我国对于压覆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以防止违法压覆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在“二、严格管理范围”中指出:“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指出:“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规划论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地或矿床。”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6〕178号)指出:“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B公司作为案涉输高压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省自然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A公司所勘查的“铜矿”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之一,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重要矿产资源。B公司未履行法定查询和审批程序擅自在A公司探矿权范围内进行输高压线项目的建设属于违法行为,B公司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B公司基于没有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而无法办理用地手续,且B公司的违法事实已被行政确认,并缴纳了相应罚款。

因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审批是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前置程序,B公司基于没有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审批,而无法办理输电线项目的用地手续,存在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占地的行为。

B公司的输电线项目没有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没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对B公司案涉输高压线项目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且B公司也已按照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3.B公司的输高压线项目已经建成投入使用,对A公司的探矿权形成了压覆,已使探矿权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

某地质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经过对B公司输高压线项目塔基的精准坐标定位,在A公司探矿权的勘查区范围内共有18处塔基,线路里程约7km,所压覆勘查范围的部位正处于A公司已探明矿产资源的矿床上。目前B公司的输高压线项目已经建设完毕且已经投入使用,根据法院委托的某勘查技术公司鉴定,明确了B公司压覆的资源储量情况。B公司输高压线项目对于A公司探矿权形成压覆,造成该影响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已无法进行勘查和开发利用。

为帮助法庭查明事实,雨仁律师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案涉输高压线压覆探矿权的影响程度和压覆资源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法定机构评估,某勘查技术公司鉴定后认为:“B公司输电线路建设将影响到铜多金属矿的进一步勘探及开发,并对部分探明矿产造成压覆;输电线路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333)矿石量211 351 t,铜金属量1 619 t,银金属量6 211 kg;除对已投入的勘查工作量和资源量造成直接压覆外,矿区内的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磁辐射有可能影响电磁法勘探的质量,严重限制了勘探方法的选择,极大地增大了进一步矿产勘查工作的成本。”

为查明B公司对于A公司探矿权压覆的影响程度和压覆部分的探矿权价值情况,一审法院根据A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某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出具了相应的价值评估结论。该评估结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B公司输高压线项目压覆A公司探矿权的价值情况。

结合案件查明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雨仁律师的全部观点,认为“A公司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B公司按照鉴定评估结论向A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A公司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用益物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探矿权这种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即根据侵害探矿权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规定的司法内涵也是一脉相承的。鉴于探矿权财产价值的确定,是非常专业且复杂的问题,故在人民法院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确定探矿权价值的情况下,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对探矿权价值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在相应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报告之后,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探矿权价值数额应作为具体确定探矿权人损失的赔偿依据”,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申升律师提示: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铁路、公路、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工厂、水库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不可避免地存在压覆矿产资源的现象。就压覆矿产纠纷案件而言,涉及较多的专业领域和不同法律关系的纵横交织,不同的压覆情形更增加了此类案件处理的难度和强度,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以高效推进纠纷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的平衡!

                                                                                                       摘自《矿业俱乐部》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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