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和采矿需要用地,谁说了算?
各国地质勘查和采矿能否取得用地权利与各国土地所有制有关。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相比较,其他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多以私有制为基础,大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除属于国有(公有、集体)外,还有私人、土著人等所有。比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负责管理联邦公有土地和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则由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采矿权人进入私人所有土地需经其同意,如果私人不同意,要按照法规规定的协商程序进行;如果地面所有权为国有,则采矿权人可以无偿进入。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只有在私人土地的所有者和占有者都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部长才能批准该土地用于矿业活动。新西兰法律规定,如果所采矿产资源具有重要价值并且符合国家利益时,该土地可强制性地准予采矿。
地质勘查和采矿,国内外如何用地?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我国地质勘查实行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不转移)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采矿用地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采矿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转为建设用地。如果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即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如果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采矿权人使用。由此,目前能源矿产开采可以采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用地,开采其他矿产如果使用农用地,必须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要符合规划和依法登记。
相比较,国外的地质勘查和采矿用地方式较为多样和灵活。
国外对地质勘查用地几乎没有限制。比如:加拿大法律规定,任何持有勘探许可证的加拿大公民或外国人都有权准入皇室土地和私人土地进行矿业活动。新西兰矿业法规定,由王国政府雇用并经部长专门或一般性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其受雇用期限内,在白天时间可以与其认为合适的助手进入或重复进入任何土地区域,为采矿目的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化学测量,从土地中采样或在土地上建设测量所需的设施。日本矿业法规定,为满足有关矿业的测量或勘查的需要,矿业权人或租矿权人可在得到通商产业局局长的许可后,进入他人的土地,或砍伐成为障碍的竹、木等。法国矿业法规定,探矿权人进行勘探时,只要持有部长颁发的批准书,就可以不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进行勘探,但探矿权人必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报酬才能使用土地的相应部分,对于拥有特别许可证(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用地则可排除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任何土地权利人的干涉。吉尔吉斯斯坦矿法规定,当进行地质工作伴有不大范围的破坏地表完整性时,如开挖探槽、修路、打钻等,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许可。
国外采矿权人取得用地的方式主要有地役权、临时用地(使用他人土地)和征用、征收(购买)等。比如:委内瑞拉矿业法规定,管辖范围内采矿活动受益人可以申请地役权、临时占用和财产征用。如果地役权涉及私人土地的,矿业权受益人可以同土地所有人签订必要的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受益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批准采矿作业。日本矿业法规定,使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如果造成土地形态和质量改变且难以恢复原状的场合,得征收他人土地。刚果(布)法律规定,矿业权人获得土地的途径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租赁,如果与当地政府合作经营还可以免费获得土地,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
此外,关于用地年限问题,各国基本上与许可证的年限相同。比如:莫桑比克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必须获取相关的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授权,许可证包含确定的有效期,在该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土地使用权;吉尔吉斯斯坦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限提供至许可证有效期。
值得借鉴的相关经验
尽管国内外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同,但是,由于地质勘查和采矿用地的特点基本相同,即矿产资源勘查前用地位置和规模都无法确定;开采阶段具有位置固定性、占地周期性、部分可恢复性等特点;采矿用地的实际用地年限由矿山服务年限决定;矿业用地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等,国外一些灵活的用地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是在用途上将采矿用地作为特殊的建设用地进行单独管理,不受规划和指标的限制。采矿用地指标不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考核,不纳入新增年度计划指标管理。矿山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满足矿山建设的需要。
二是不区别矿种,允许根据用地形态灵活采用临时用地、地役权、农用地转用征收、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式。
三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纳入地质勘查和采矿用地制度,对用地形态、用地方式、用地年限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