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与“血液”,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为统领、以《条例》为支撑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当我们审视这一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时,会发现它与法家思想家韩非子所提出的“法、术、势”治理理念有着惊人的相通之处。其“依法治国、权责匹配、集中统筹”的核心逻辑对现代矿业治理仍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以“法”为基石,构建矿业治理制度骨架
新矿法聚焦完善矿业权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三大目标。从“法”的视角审视,此次修订实现了多个维度的突破。
在矿业权制度方面,新矿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明确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也为协议方式出让预留了法律空间。同时,将矿业权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并创设专门的矿业权证书,强化了矿业权人的用益物权保障。此外,新矿法还规定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直通车”、允许油气实行“探采合一”、明确矿业权收回补偿等多项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正如韩非子所强调的“法者,明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矿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力度。修订完善了法律责任部分,删去了原法“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章,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这正呼应了商鞅“壹赏、壹刑、壹教”的统一法治精神,没有任何企业或个人能够在规则之外享有特权。
在资源安全保障方面,新矿法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专章,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同时明确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制度、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这种“法律+条例+配套文件”的立体法规体系,恰似法家所追求的“法网细密、制度完备”的治理格局。
探“术”之精微,技术赋能提升治理效能
法家对“术”的阐释,核心在于“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即权责匹配、绩效评估、激励约束。这一思想对矿业管理的启示在于: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明确的监管工具和高效的执行机制。
其一,矿业权管理的信息化系统。自然资源部已部署升级了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和登记配号系统,实现全国矿业权登记、许可信息的实时采集。同时,《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提升了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矿业权电子文件、电子公文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已基本建成,通过中间库实现了智能审批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相互衔接,从电子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到保管形成全流程在线闭环。《条例》进一步明确,矿业权设立、续期、转让等具体程序均有章可循。
其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确立“谁产生,谁填报”原则,实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填报和社会公示。要求矿业权人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涵盖勘查投入、实物工作量、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情况以及生态修复进展等关键指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核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正如申不害所强调的“循名责实”——以明确的名分(职责范围),考核实际的业绩(履职成果)。《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内容及其法定效力,要求采矿权人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台账。
其三,智能化的矿山监管技术。国内部分地区已探索建立基于高分辨率遥感、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的矿山监管系统,实现对矿山资源的全方位、实时、高效监管。这类“天眼+自然资源”系统将矿山开采状态、生态修复进展等纳入动态监控,有效提升了基层矿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正如法家所主张的,治理之“术”就是要让监管者看得见、管得住——现代技术恰好提供了这种能力。
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的设计越精细、越高效,企业的合规成本就越低,矿业投资环境的吸引力也就越强。新矿法确立了竞争性出让、矿业权登记等多项新制度,《条例》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可组织专家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这种精细化的程序设置,正体现了“术”的高效与规范。
乘“势”而统筹,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韩非子认为,“势者,胜众之资也”。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这一思想的现代投射,就是国家对战略资源的统筹管控能力。
新矿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确立为核心立法目标,明确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新矿法规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这正对应了法家“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集权治理思想——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战略命脉,必须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了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通过严格的矿业权管理、总量控制以及出口管制等手段,确保战略资源的安全可控,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新矿法的修订实施与《条例》的正式施行,产生了跨越时空的回响。我们有理由相信,以法治为基石、以技术为利器、以战略为统领的矿业治理体系必将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