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分别设立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监督电话。
一、监督电话接听范围
根据中央授权,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监督电话接听群众反映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自然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
二、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将作为开展督察工作的信息来源,用于辅助开展督察工作。根据督察工作情况,适时采取在媒体集中公开调查和整改情况的方式向群众反馈,监督电话不对群众来电逐个进行具体答复,不转为信访事项。
2.督察工作属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
3.非自然资源职责类、非督察区域内以及政务公开、检举控告等问题,请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反映。
三、来电须知
1.监督电话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来电反映问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恶意编造、诬告陷害等行为将依法承担责任。来电需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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