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5-09-08     来源:新疆自然资源厅网站    浏览:15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根据我区矿产资源登记管理现状,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及《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1)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以下简称勘查方案)。

二、采矿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及《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2)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生态保护修复部分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3号)“实施‘三案合一’”有关规定和内容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油气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应当符合探采合一管理要求,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开采工作进展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4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334号文)所附《油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大纲》执行。

四、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五、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负责自治区本级登记权限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自受理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抽取、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之日(含)前已受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原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91-2695002  2603363

附件: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98日     

 

 
 

推荐阅读
点击排行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入会流程  |  矿联简介  |  网站管理制度  |  组织架构  |  章 程  |  缴纳会费  |  会员制度  |  缴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副会长单位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