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根据我区矿产资源登记管理现状,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及《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1)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以下简称勘查方案)。
二、采矿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及《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2)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生态保护修复部分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3号)“实施‘三案合一’”有关规定和内容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油气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应当符合探采合一管理要求,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开采工作进展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4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3〕34号文)所附《油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大纲》执行。
四、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五、自治区地质成果中心负责自治区本级登记权限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自受理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抽取、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之日(含)前已受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原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91-2695002 2603363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