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部署,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四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然资源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基层执法实践,将涉及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管理领域30个违法行为事项纳入行政执法减免责“四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不予行政处罚(16个)、从轻行政处罚(12个)、减轻行政处罚(1个)和免于行政强制(1个)违法事项、设定依据、主要情形和法律依据、后续监管措施以及权力实施层级等方面内容。
通过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深化精细化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是为基层执法实践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