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自然资源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据悉,该批行政职权事项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共有1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6项,赋权形式为委托,承接部门为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以下简称四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包括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仅限于能源矿产1种、非金属矿产37种、水气矿产2种;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仅限于能源矿产1种、非金属矿产37种、水气矿产1种;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仅限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仅限于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待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名称变更为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其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赋权形式为委托,承接部门为四地州市政府(行署);建设用地审批权,赋权形式为授权,承接部门为昌吉州政府,仅限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赋权形式为委托,承接部门为四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委托矿种一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决定》强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四地州市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自治区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