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进一步规范
日期:2025-01-10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浏览:5    

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进一步规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明确需要移出名录的十四种主要情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从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明确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以规范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

  在移出情形上,《要求》明确了《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中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例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同时明确,被查实不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且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也在移出情形之列。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监督考核,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并以附件形式发布《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

  在移出程序上,《要求》强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线索,经核实确需移出名录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移出建议。部收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移出建议、接到相关部门提出需要移出名录的线索,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应及时组织核实,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核实,矿山达到移出名录要求的,以部公告形式将该矿山移出名录,并将移出结果主动推送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被移出期间不得使用“全国绿色矿山”或“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如企业设有牌匾标识的,予以摘移封存。

  此外,《要求》明确提出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切实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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