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1000吨。上述指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四、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159号)下达,请各稀土集团向下属矿山企业分解,报矿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六、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稀土企业集团应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1月底前将年度指标分解及执行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七、2024年12月底前,除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及上部协议出让外,暂停出让登记钨矿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