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财政部8月25日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提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
指导意见规定,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此外,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