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乌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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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部下发[国土资发(2006)166号]之前的一宗出让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国土部备案(确认)时,部提出了参数的选择可适当调整的建议,后按照此建议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出来之后距离166号文下发已半年时间,按照166号文规定的权限,上述探矿权价款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确认),请问该探矿权价款的备案在当时是否还应补充上报部,还是由省级部门自行备案(确认)即可?
回复:您好!“按照《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文件下发后按此规定执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