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缩小勘查范围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日期:2022-07-14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158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享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出现需缩小勘查范围情形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缩小勘查范围变更登记。
  缩小勘查范围的常见情形。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规定,结合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际情况,缩小勘查范围通常存在于以下情形:一是探矿权人因部分勘查区域转采矿权需要,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申请探矿权分立,部分勘查区域办理采矿权登记,缩小后的勘查区域继续开展地质勘查;二是探矿权人为了进行探矿权分割、转让部分勘查区域等,申请办理探矿权分立,但目前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有的省份规定因规划调整、资源整合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需要等才能进行探矿权分立,有的省份甚至禁止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以外的情形进行探矿权分立;三是由于矿业权重叠、探矿权和保护区重叠等原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范围进行调整;四是基于矿产资源压覆、勘查前景预测等,探矿权人决定放弃部分勘查范围。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缩小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主体资格文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申请部分勘查范围转采矿权的,还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对外转让部分勘查区域的,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转让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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