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五个章节,明确了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防治要求,建立了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重点管控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建立了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办法》从涵盖具体环节和整体防治措施的8个方面,细化了尾矿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建设要求;尾矿库防渗要求;大气、尾矿水排放等污染防治要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要求;环境监测要求;环境应急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要求;发现污染迹象后的调查治理要求;封场期间及封场后的污染防治要求。
此外,《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部分典型情形进行了衔接细化;对本办法新创设的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