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首次公告生产煤矿1处、产能400万吨/年;重新公告生产煤矿1处、产能63万吨/年;取消公告生产煤矿5处、产能433万吨/年。
从产能规模来看,年产在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共有23处,合计产能19900万吨。数量占比36%,产能占比83%。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有8处,产能合计13000万吨。
共有建设煤矿26处、产能5930万吨/年,其中:新建煤矿16处、产能5125万吨/年;改扩建煤矿10处、产能805万吨/年。
其中,首次公告建设煤矿4处、产能360万吨/年;由原公告建设煤矿转为公告生产煤矿1处、产能400万吨/年。
公告表示,全区范围内未经登记公告或已取消公告的煤矿,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时,可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委申请煤矿产能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