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保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
日期:2019-05-27     浏览:981    
        4月22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研究项目(简称绿色带路项目)在京发布最新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撰写的《“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研究报告》。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等单位的专家对报告进行了点评。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与经贸互动快速增长,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保护当地环境生态是“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在深化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时,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与形象受损。环境影响评价是国际上公认的,也是中国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工具,是我国对外投资和产能合作必须遵循和重用的环境制度要求。因此,强调环境影响评价,对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选取了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越南3个“一带一路”重点合作国家,在水泥、钢铁、电力等高耗能项目和工业园区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所在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执行要求,并与中国的环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报告总结了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对外投资与项目建设环评工作的对策建议,包括对不同东道国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
       报告指出,中、巴、孟、越四国环评的主要内容均包含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不利影响减缓措施、管理与监测计划及评价结论;同时,4国均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中对环评作出规定,且均出台了针对环评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中国和越南对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EIA)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提出了法定要求。中国对环评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而越南则主要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分类开展SEA或EIA。
       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环评要求相对宽松,两国法律仅将EIA和初步环境核查(Initial Environmental Examination, IEE)纳入法律。其中,巴基斯坦基于建设项目的投资额或建设规模进行环评的分类管理,而孟加拉国在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绿色、橙色-A、橙色-B、红色共4类环境清洁等级,并相应开展IEE或EIA。绿色和橙色-A项目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进行IEE与EIA,橙色-B项目介于二者中间,仅需进行IEE,而红色清洁等级项目的环境影响较大,属于易产生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履行IEE和EIA要求。
       在环评文件的审查和批准方面,4国都将相关审批权授予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环境监管机构。其中,中国和巴基斯坦正在实行环评审批权的下放;越南则根据受评项目特点,组织多部门甚至国会(针对可能对国家环境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战略规划或项目)来审批环评文件。针对后续监督管理,巴、越、孟采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管理方式,而中国采用的是上下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对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的定期抽查以及对不利影响减缓措施与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
       报告还对中国、巴基斯坦、越南3国高耗能行业的环评管理与环境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3国环评中主要采用“本国标准+国际金融组织标准”的形式。相比之下,中国环境标准覆盖领域更全面、项目指标更细致、执行标准更严格。以火电行业为例,中国对火电行业的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均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分燃煤、燃油和燃气三类电站,重点对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和排放限值作出了特别规定,并且还设定了火电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巴基斯坦尚未制定专门行业环境标准或技术指南,水、气、固废等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业环境标准,但有针对火电行业的自行监测标准。越南制定了《火电工业废气国家技术规范》,但仅设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种污染物的检测指标,废水、噪声等采用国家统一的工业环境标准。越南同时缺少固废排放与行业自行监测标准。
       报告在实地调研过程中选取中国企业在巴、孟、越南投资或承建的6个项目,包括3个火电项目、2个工业园区(经济区)项目以及1个煤矿项目,重点关注了这些项目落地后的运营状况、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处理情况、周边社区居民因项目发展带动受益或利益侵害及其他相关问题。报告指出,受调查项目均严格遵守东道国环评相关规定,采用较东道国更高的环境标准且重视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但部分项目在环评中仍存在评价内容简化或深度不够、评价过程管理不到位、公众参与不充分等诸多问题。
       报告认为,巴、孟、越3国有关环评的法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导则覆盖的行业相对狭窄,执行规范相对欠缺,环境标准相对宽松。但在国外投资援助推动下,3国积极对接国际标准,环评制度规定和要求趋严趋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已经将社会、健康影响评价纳入项目环评内容要求。4国均将公众参与作为项目环评的必要环节和重点要求。报告强调,“一带一路”下的项目开发和产能合作应该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全过程环境管理模式,重视审批后监管,以更好地防范相关环境风险、提高环境管理绩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推动绿色“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高级顾问杨富强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敏感,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环境管理基础薄弱,以高耗能产业为主的投资活动存在较高的环境风险和影响。中国企业与沿线国家进行合作时,应重视开展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积极履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建议中国政府针对中方参与的合作和投资项目,要执行不低于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估体系和标准。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将有助于从源头保护东道国的生态环境,规避海外投资的环境风险,同时,有效地减少海外中资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缺位或失误,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关切和批评,提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国际影响力。
       绿色发展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涵,目的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生态系统和应对气候变化,保卫人类和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支持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绿色低碳和包容性发展。NRDC自2016年启动了绿色带路项目,研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相关重点行业产能合作中的低碳发展方案、政策措施、实施路径和相关机制,提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能合作中的机制和指南,并分享中国有关行业低碳绿色的技术和经验,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此外,NRDC作为发起机构之一,支持建立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平台”,促进相关研究和信息的分享。合作伙伴包括国家核心智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

摘自《有色报》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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