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大理岩矿采矿权拍卖转让公告
日期:2024-01-15     浏览:4772    
项目编号:GYJYKYQ-20240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及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受委托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新疆哈密大理岩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新疆哈密大理岩矿采矿权
(二)划定矿区范围面积:2.36平方公里
(三)划定的开采标高:1567米~1480米标高
(四)转让矿种:大理岩
(五)转让方式:拍卖
(六)起拍价(人民币):3000万元
(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
(八)增价幅度(人民币):30万元
(九)矿区位置与交通:矿区位于哈密市伊州区85°方位152 km处,行政区划属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管辖。从哈密沿G30国道至经骆驼圈子60km,从骆驼圈子沿G7向东90km,向北沿便道经过梧桐窝子泉至矿区80km,全程230km,通行条件较好。
二、矿区地质工作情况
(一)矿体特征:圈定了5个大理岩矿体,编号分别为1、2、3、4、5,其中1、2、3号矿体资源量估算标高1540~1654米,4、5号大理岩矿体资源量估算标高1480~1567米。
1号大理岩矿体位于矿区的西部。平面上呈北东—南西向延伸,长轴方向53°,长度540米,厚30~88米,延伸80米,产状145°~157°∠63°~77°。总体看,矿石完整性好,色差小,其完整性、颜色基本稳定。
2号大理岩矿体位于矿区的西部。矿体平面上呈近南北向延伸,长轴方向356°,长度284米,宽52~60米,产状80°~96°∠68°~77°。矿体总体上呈向北、南逐渐变薄,最后尖灭的趋势,沿倾向及厚度方向延伸基本稳定。
3号大理岩矿体位于矿区的西部。矿体平面上呈北西-南东向延伸,长轴方向58°,长度172米,宽36~53米,产状135°~146°∠68°~79°。总体看,矿石完整性好,色差小,其完整性、颜色基本稳定。
4号大理岩矿体位于矿区的东部。矿体平面上呈北东—南西向延伸,长轴方向70°,长度284米,宽42~132米,产状155°~163°∠65°~70°。矿体宽、厚度变化较小,沿倾向及厚度方向延伸基本稳定。矿体局部地表风化强烈,风化层厚度0.5米左右。总体看,矿石完整性好,色差小,其完整性、颜色基本稳定。
5号大理岩矿体位于矿区的东部。矿体平面上呈近东西向延伸,长轴方向86°,长度432米,宽36~88米,产状172°~177°∠45°~77°。矿体宽、厚度变化较小。总体看,矿石完整性好,色差小,其完整性、颜色基本稳定。
(二)资源储量:(332)+(333)类资源量189.63万立方米,荒料量46.44万立方米。其中:(332)矿石量59.78万立方米,荒料量14.67万立方米;(333)矿石量129.85万立方米,荒料量31.77万立方米。
(三)另矿区综合勘查深部估算332+333+334类矿石量1626518.15吨,锌金属量42136.59吨,伴生有铜金属量2424.72吨、铅金属量5038.56吨、银金属量22.87吨。
三、拍卖时间、地点
1.拍卖公告与展示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8日;
2.拍卖时间:2024年2月19日11:00(北京时间,下同);
3.拍卖地点: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8日19:00止。意向竞买人可向拍卖人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电话:13579959652)咨询了解。
(二)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三)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四)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截止时间(2024年2月18日19:0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足额采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和约定处理(保证金收款账户: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营业部;行号:105881000622;账户号:65001618800052500593)。
五、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竞买申请人按规定向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缴纳足额竞买保证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七、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采矿权的开发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转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
(三)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转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采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矿区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采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复垦及道路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八、对拍卖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标的产生异议由转让人予以澄清,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2.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转让价款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内容
(一)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转让收益后,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三)本次采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四)本次采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1.新疆矿业联合会(https://www.xjkylhh.com/);
2.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91-4846078  谢  保13579959652
王选问 13579890451
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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