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日期:2025-10-27     来源:新疆自然资源厅网站    浏览:8    

一、汇交规定

(一)汇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

(二)汇交主体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从事其它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汇交范围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汇交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各类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相关研究报告等)、原始地质资料(各种文字和影像记录、各类数据表格、过程性图件等)以及实物地质资料(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岩心等),具体汇交范围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汇交渠道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单位汇交。其他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以下简称“新疆馆”)汇交。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所辖地(州、市)县(市)财政出资,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新疆馆汇交。若地质工作跨省,则向工作区范围相对较大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

1.探矿权地质资料

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对于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转采、注销的,应在办理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2.采矿权地质资料

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对于申请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的,应在办理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对于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之内汇交。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3.地质工作项目资料汇交

地质工作竣工、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4.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新疆馆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材料受理后可以根据承诺的合理汇交期限依法汇交地质资料,详见附件2。

(六)其它规定

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的地质资料应按规定汇交。

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向新疆馆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领取回执单,详见附件3。承诺不得弄虚作假,相关承诺书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将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管。

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详见附件4。

二、汇交办理

向新疆馆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地质资料汇交手续。

(一)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地质资料管理科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10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数据中心)

    编:830000

联系电话:0991-4851731

(二)申请材料

1.材料目录

1)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纸质2份,电子1份);

2)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电子1份);

3)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电子1份);

4)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纸电各1份);

5)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纸电各1份);

6)地质资料(纸质1套

7)电子数据(1套)。

2.材料要求

1)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地质资料。

2)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有关要求向新疆馆提交,详见附件5。

3)汇交材料中各项必要表单均在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s://dzzl.ngac.cn/)中填报生成,所需纸质材料应打印并加盖公章;所需电子材料应使用报盘软件整理形成汇交信息(包括存档电子文件、源电子文件、原始资料电子文件、管理性文件四部分),并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https://dzzl.ngac.cn/newfgd/login.jsp)中,通过实物汇交信息上报、成果/原始信息上报以及预约要件上报模块,上传相应电子文件,到馆汇交时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包含报盘软件生成的所有数据。

4)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中正文、审批件、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软件、多媒体电子文件及原始地质资料,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有关要求制作与汇交,详见附件6

5明确筛选为Ⅰ类实物的地质资料应向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实物中心”)汇交筛选为Ⅱ类实物的地质资料应向新疆馆汇交;筛选为实物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

(三)审核要点

1.资料齐全性。纸介质无缺件少件,装订符合要求(胶装或线装,不可使用订书针、透明胶、双面胶、等不易长期保存的装订方式),纸质资料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能长期保存,封面不宜采用压膜和滑面纸,所有纸介质均要求双面打印。电子数据载体(光盘、硬盘等)要求无病毒,无损坏,电子文件齐全,能够正常打开、浏览、复制,不可使用二次刻录的电子光盘。

2.组织方式合规性。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中正文、审批件、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软件、多媒体及其他等各类成果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和组织方式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1号)有关规定。

3.文字部分。对照光盘和纸质资料查看纸电一致性。word文档的标题定义正确,插图、插表的显示方向正确,纸介质插图清晰;PDF文件无缺字、插图显示正常、有标签等。用word制作的附表中续表有表栏头,用Excel制作的附表用其表名的简称命名工作表标签。审批类文件及其他类文件扫描后完成编辑和整饰。

4.图件部分。检查纸质、源文件和存档文件三者一致性,资料信息齐全,有比例尺,责任签与图件一致,颜色正确,无变色现象,图例齐全,岩性符号正确,无系统库错误导致的乱码现象等,MAPGISAUTOCAD图件重点检查字库和系统库与汇交的电子文件匹配性。

5.实物地质资料部分。报盘软件生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中的表一所有选项填写完备,实物数量如实填写(如未产生实物可不填数量,但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本项目未产生实物);表二应填写经纬度坐标,其他格式的坐标要转化为经纬度;表三中实物数量之和应等于表一中实物数量(包括标本、样品、光片、薄片、其它)。

)办理流程及时限

1.实物资料审核:

1)汇交人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由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商新疆馆筛选确定I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新疆馆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筛选II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通知书明确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I类和II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I类II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内

3)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全国实物中心、新疆馆按照要求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工作。

办理时限: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4)未通过验收的,全国实物中心、新疆馆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汇交人完成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办理时限:汇交人在收到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

2.汇交信息审核:汇交人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交汇交信息,新疆馆审核。审核合格即发放预约码,审核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回退修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资料受理:馆藏机构按照规定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可以正式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成果/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汇交人凭预约码到新疆馆汇交,提交材料,新疆馆审核验收。审核不通过的发放补充修改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发放凭证:成果、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完成,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流程图

附件1: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2: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
附件3: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
附件4:地质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5:地质资料汇交要件清单
附件6: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附件7: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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