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日期:2024-05-14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200    

2024年4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行政法规。它总结了过去20多年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经验,以行政法规形式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了下来。这对于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更为复杂和必要
  我国正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领域之一。新公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对于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夯实我国国家生态安全基础、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与重点生态功能区针对整个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针对较大空间范围不同,自然保护地通常针对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的关键区域,建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因此,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更加严格,保护制度执行更加到位,保护管理机构与当地社区的互动更加频繁。这些都使得自然保护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更加剧烈,也就使得其生态保护补偿更为复杂和必要。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探索,但是尚未建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现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也对自然保护地关注不足。
  现行生态保护补偿中与自然保护地相关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施的纵向要素分类补偿,主要针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要素。这些要素分类补偿通常并未区分自然保护地内外的生态要素,只有一些地方对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要素实施了更高的补偿标准。另一个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将自然保护地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从而使得拥有自然保护地的区域获得了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此外,实践中还通过在自然保护地发展生态旅游、扶持生态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必要的基础设施等方式进行补偿。近年来,在国家公园试点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还探索了森林资源赎买、保护地役权等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总体上,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补偿额度低于生态保护成本、补偿额度与生态保护绩效关联性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是构建以财政纵向补偿为基础、以市场补偿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自然保护地的建立,不仅限制其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利用,也会影响当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当然也可以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发展生态产业而获益。但由于生态产业与自然资源禀赋、地理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依赖于此的市场补偿机制只能居于辅助地位。而基于财政的纵向补偿,应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主体和基石。
  二是建立要素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相补充、基础补偿与浮动补偿相结合的财政纵向补偿机制。一方面,继续实施并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生态要素分类补偿。自然保护地通常具有更大的生态保护成本和更多的生态产品供给,应给予更高的要素分类补偿额度。要素分类补偿额度中的基础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型、级别、生态要素类型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而确定,浮动补偿则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管护成效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建立针对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域的综合补偿制度。这需要统筹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之间的关系。自然保护地综合补偿额度中的基础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型、级别、规模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而确定,浮动补偿根据管护成效而动态调整。
  三是制定自然保护地管护成效评估规范和生态保护补偿额度测算规范。基于自然保护地相关的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简明易行、快捷及时、纵横可比的自然保护地管护成效评估规范,为自然保护地浮动补偿的测算提供依据。基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因素法,借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经验,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额度测算方法,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管护成效以及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测算公式和标准化参数体系。
  四是加快发展自然保护地的市场生态补偿机制。鼓励自然保护地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基于其生态产品发展生态农产品、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在市场机制中实现,缓解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生态产业的发展要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且须建立惠及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利益分享机制。

五是鼓励自然保护地周边区域的绿色发展。通过规划、财税、投资、产业等政策,鼓励自然保护地周边地区加快绿色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劳动力流出就业,减小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生产生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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