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三部门近日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包括八章、六十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6年。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