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作为天然存在的财富,大多数是拿来就可以利用的,如土地、林场、砂石等,唯独埋藏在地下的隐性矿产资源,需要寻找、探明之后才能利用。而寻找探明是在矿产资源的基础上追加投入,耗费技术、劳务、物资等生产要素,它们也创造价值,并追加在矿产资源实体之上形成完整的矿产资源资产。这样,矿产资源资产就由两种价值组成二元权益结构:前者是天然存在的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后者是对其追加投入创造的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在实物形态上,前者是矿产资源资产的物质实体;后者是对这个实体所具有的有时限、有范围、有专项用途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统称为矿业权。在法律上前者是自物权,后者是他物权(用益物权),二者都是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这两种权益都有其独特作用,对这些作用,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和所有权管理,都要给予充分重视。
(1)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转化为资产,人的需求和技能是决定性因素。人类对大自然的利用,最初只限于石头、木头和水等,后来由于需求和技能的进步才逐步扩大。特别是矿产资源,大部分是隐性的,且共生、伴生在矿体之中,要利用它首先必须找到和探明它,并解决技术和工艺上的可得性,而这两项正是对矿产资源追加投入所承担的任务。美国页岩气提取技术的突破,紫金矿业低品位金矿的利用,都是通过技术的进步,突破了原有资源利用的边界,从而大规模增加自然资源资产的量。因此一定要把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增加矿产资源资产“追加投入”上。
(2)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的市场机制。用什么样的体制和机制实施追加投入,是矿产资源资产增量、利用优劣的关键。第一,只有企业出资找矿,包括探采结合的资源公司,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能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进而才能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只有企业找矿,才能确保提供的资源,立即可以投入使用。因为不能利用的探明资源,不仅没有效益,还要占用大量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这就是以市场贡献为标准,对地质找矿成果的评价。第三,地质找矿是风险投资,面对许多不确定因素,只有企业投资,实行“用自己钱,给自己办事”的机制,才能既讲求节约,又讲求效益,有效规避风险。
(3)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地质找矿出资者,是矿产资源资产权益的利益共同体。二者要相互配合,争取利益最大化。第一,由于矿业生产周期长,且前期投入大、回报慢,所有者对自己的资源收益,不要急功近利。政府在税费方面还应当给予优惠。第二,由于矿产品价格的波动大,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常常大起大落。对这种情况,资源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利益分配,不宜用绝对值,用相对值(占比)比较合理,以体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天然存在的矿产资源,不仅是隐性的,而且它的自然丰度差异很大,这种差异只有在矿产品产出并销售之后,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出来。所以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权益的索取,一定要放在矿产品销售环节上。而且要实行绝对收益同销售收入挂钩,级差收益同超额利润挂钩,坚持按比例分成。这里应当特别重视的是,在以往的实践中级差收益往往流失较大。第四,探矿权的交易,其资源储量是用地质勘查信息推测计算的,不是对实体的测量,因此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不适于现金交换,更不适于以此作为收取所有者权益金的测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