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日期:2024-12-16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浏览:293    

自然资源部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

                                                       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认定管辖、认定规则、认定管理、有关规定6个部分,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基本概念,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范围,价值认定的基本规则,申请认定的程序及材料要求、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是指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的市场价值。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指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当采出,但因非法采矿导致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市场价值。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指没有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市场价值。

《办法》确定了认定范围。根据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或公安、检察院、法院向采矿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报告,其他案件由办案单位按照认定规则直接进行认定。

《办法》结合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如何认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矿产品数量和价格的认定规则,便于执法部门使用和操作。

关于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认定,《办法》明确,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认定。矿产品数量,结合采空区测量结果、矿山生产台账、地形数据、历史遥感影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综合进行认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的价格,矿产品已经部分销售的,未销售部分按照已经销售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认定。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时段连续性且可以分段计算矿产品数量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按照不同时段实施违法行为时矿产品价格进行计算。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依据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关于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规定,根据矿产资源破坏量和矿产品价格认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结合采空区测量结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回采率要求、矿产地质情况等综合进行认定;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结合采空区测量结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设计动用储量、矿山开采回采率要求、矿产地质情况等综合进行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格,采出部分已有销售的,按照销售平均价格认定;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推荐阅读
点击排行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入会流程  |  矿联简介  |  网站管理制度  |  组织架构  |  章 程  |  缴纳会费  |  会员制度  |  缴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副会长单位  |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