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在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方面,办法规定,依据综合指数法等方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分为无、弱、中等、强(严重)四级。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该矿井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并进行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确定。
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是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二是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兆帕的坚硬岩层;三是开采煤层埋深大于800米;四是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五是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六是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2.0级以上矿震事件。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最高的结果为准。
在鉴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鉴定机构接受煤矿企业(煤矿)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委托鉴定信息。除新建矿井外,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应在签订委托协议90日内完成。煤矿企业(煤矿)取得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鉴定煤矿所在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