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找矿突破大讨论—— 坚持以系统观念优化配置矿业权
日期:2023-04-07     来源:中国矿业网    浏览:371    
       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回信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确保能源资源和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矿业权配置作为矿产资源供应链的重要管理环节,事关我国资源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用“六个坚持”深刻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系统观念”就是其中之一。矿业权配置既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重要环节和基础,也涉及土地、林地、草地等其他门类自然资源管理,为了更好履行自然资源部门“两统一”核心职责,落实好“严守资源安全底线”的新定位,矿业权配置应坚持系统观念,在统筹自然资源全门类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链条的视角下,进一步优化管理,更好服务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优化矿业权配置须坚持系统观念
  从横向看,矿业权配置是矿产资源管理链条的重要一环,且各环节紧密相连。矿产资源管理链条包括空间布局、地质调查、矿业权配置、勘查开发、生态修复、后续空间利用等环节,矿业权配置与其他各环节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空间布局环节中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直接关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和矿业权设置微观布局;地质调查环节开展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和基金等财政项目前期勘查,是探矿权出让区块的重要来源;矿业权配置环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利用地质调查和已探明矿产地等成果,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等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成交后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出让登记的数量、矿种、时序、效率、区域分布等直接关系矿产资源供给数量、质量和结构,从而影响矿产资源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矿业权配置还直接影响后续的勘查开发、生态修复、空间利用环节。例如,若矿业权设置在生态脆弱地区,则对勘查开采和生态修复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若同一矿体分割成多个矿业权区块“一矿多开”,或矿业权区块间距过小,则难以实现合理、安全开采,有的也难以合理进行生态修复。
  从横向看,矿业权配置涉及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其他各门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矿业权人从事勘查开采活动应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相关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审批事项的衔接。目前,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已实行“净矿”出让,其他矿种正积极推进“净矿”出让,除用矿与用海已通过捆绑出让矿业权与海域使用权实现衔接外,矿、地、林、草之间还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矿业权配置涉及部、省、市、县4个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也涉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应急、能源、林草等多个部门,以及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需要统筹好政府与市场、保护与开发、发展与安全等多重关系。
  综上,矿业权配置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矿产资源管理全链条和各门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紧扣新时代新征程自然资源工作定位,把自然资源部门“两统一”核心职责落到实处。
  系统观念下存在的不足
  一是纵向看矿产资源管理链条衔接不畅。空间布局环节,找矿潜力区与勘查开采禁限区重叠程度高,差别化空间管控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区块设置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地质调查环节,基础地质工作覆盖面积待继续扩大,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力度有待加强,探矿权区块来源不足问题突出;矿业权配置环节,近10年矿业权出让数量大幅下降,36个战略性矿种探矿权出让数量下降了2/3,采矿权出让数量下降了约一半,不能适应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保障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应的要求。矿业权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失信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矿业权出让登记效率仍有优化提升空间。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亟待完善。矿业权科学投放机制尚未建立,“何时投”“投什么”“投多少”“在哪投”等缺乏科学决策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之间衔接不够,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要求和考虑后续空间利用方面不足,对方案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不够到位。
  二是横向看各门类自然资源制度及管理协同不够。目前,除浙江、广西等少数地区全面实现“净矿”出让外,多数地区尚未建立用矿用地用林用草的联合审查机制。矿业用地制度不完善,受土地(林、草)征收转用、规模指标等条件约束,矿业用地手续办理障碍仍然较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各门类自然资源法规协调和衔接不够,审批层级不完全一致,协调难度大。自然资源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应急、能源等相关部门之间也尚未建立相关管理内容的衔接机制。国际、国内矿产资源配置的统筹平衡不足。
  优化矿业权配置的建议
  建议立足于横向上统筹自然资源全门类,纵向上贯通自然资源管理全链条,坚持系统观念优化矿业权配置和管理。
  一是完善空间管控政策,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建议在已有基础上,研究论证、扩大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勘查开采的战略性矿种范围。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地方产业发展等规划的衔接,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自然地理条件,以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协调、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从全生命周期视角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规划中提前谋划闭坑修复后国土空间的合理利用。
  二是建立健全探矿权区块来源机制。以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加强重要盆地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加大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力度,筛选优质靶区纳入出让项目库。全面系统梳理中央和地方地勘基金成果以及纳入矿产地目录的找矿成果,加强对清理退出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梳理研究,将符合出让条件的区块纳入出让项目库。研究出台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及社会个人等提供出让区块的激励政策,拓宽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
  三是加快出台指导“净矿”出让的制度文件,理顺各门类自然资源管理。明确空间避让、实地核查、联合审查等环节具体要求,确保拟出让区块禁止区避让干净、限制区管控要求明确,明确项目实地核查踏勘的组织和参与部门、具体程序和要求,建立矿、地、林、草、环评等事项联合预审查机制,明确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便于矿业权出让后顺利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采矿权项目及时落地上产。
  四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加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建立矿业权“出让+登记”制度,修改3个配套的国务院令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升制度系统化水平。在坚持市场竞争出让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地质规律研究完善夹缝资源、同一矿体平面延伸及周边零星资源等特殊情形下协议出让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建立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规则,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减少探矿权转让限制条件,激发勘查市场活力。放宽探矿权勘查矿种限制,促进综合勘查。进一步简化矿业权登记要件、优化出让登记流程,研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后置管理。
  五是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加快修改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出让时一次性或分期征收调整为按矿山矿产品年销售收入一定比率逐年征收。研究矿业权出让前期基础工作成本核销政策,提升地方出让矿业权积极性。

六是建立科学的矿业权投放调控机制。加强对宏观经济、矿业产业链供应链、国内外矿产资源供需、矿业权市场等信息综合监测分析研判,在统筹保障资源安全、加强生态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多目标下,综合考虑矿产资源供需、勘查开发周期、生产矿山产能、关闭退出产能、保有资源储量、剩余服务年限、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因素,建立矿业权投放决策模型,重点增强战略性矿产矿业权投放的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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