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0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    浏览:19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着力解决当前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数量不足、渠道偏窄,部分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以及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的问题,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注入新的活力。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政策说明

《实施意见》共分部分。

第一部分:参与领域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该部分确定了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5个领域和方向,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方向更加明确。

第二部分:参与机制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各类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采取与政府合作(PPP)模式,县(市、区)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规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管理程序。一是由县(市、区)政府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二是项目实施方案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在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备案。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非法开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挖湖造景等),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三是通过公开竞争引入社会资本,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四是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五是由地(州、市)政府(行署)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

依据中央、自治区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8项支持政策,涉及规划引领、产权激励、指标流转、权益交易、资源利用、用水支持、财税支持和金融扶持等。

1.规划引领。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范围内的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可依法依规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对带动和导入的生态产业项目,按照用地政策优先给予支持保障。

2.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并达到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的原则,依法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文化教育、光伏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产业发展。一是对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二是对国有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三是对集体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修复,拟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前提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3.指标流转。县(市、区)政府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一是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复核认定纳入耕地储备库的,可以优先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和自治区跨县域调剂。二是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其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流转程序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三是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自治区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4.权益交易。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鼓励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科学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

5.资源利用按照实施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6.用水支持。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水规模,提高生态修复用水保证率。

7.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生产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8.金融扶持。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还有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等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主要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区、市)政府提出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中的服务保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地(州、市)要强化统筹,优化营商环境;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支持政策精准落实。二是优化监管服务。各级政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设立试点示范项目,进一步优化监督服务。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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