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印发《新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统一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规范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和评价指标,防范弄虚作假和成果质量问题,完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
《导则》明确,整合现有各类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质量技术标准等,针对不同类别调查监测工作,分类差别化设计质量元素、检查内容、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及评价指标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方案设计,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调查监测口径统一、分类指标清晰、技术方法科学、质量要求明确,避免因设计缺陷导致系统性质量问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作业单位建立并运行覆盖本单位调查监测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方案开展调查监测及质量控制,对其形成的成果质量负责。
《导则》要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组织单位在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开展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对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和过程成果质量等开展质量巡查,跟踪调查监测过程质量情况,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消除重大质量隐患;过程质量巡查工作由组织单位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调查监测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并对巡查结果负责。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谁组织、谁验收”原则实行质量验收制度,未经过程质量自查和成果质量检查的成果,不得提交验收,涉及基础测绘、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地理信息的调查监测成果未经自治区级及以上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治区调查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制定自治区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组织实施的调查监测质量负责。
《导则》强调,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任务范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调查监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质量问题的,有权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调查监测成果质量实行追溯机制,将质量责任终身落实到调查监测承担单位和人员。推行调查监测过程质量巡查、成果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等信息和结果公开,曝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