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保护,也应停止对矿业权一刀切!
日期:2019-07-31     浏览:412    

近年来国家对自然生态保护要求步步提高,在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同时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矿业受到各相关部委及地方出台的针对矿权的政策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和自然生态保护矛盾日益凸显。然而我国大部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矿产资源。正确处理矿权清退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必然要求。正确认识矿产资源需求,停止对矿权一刀切处理,是大家都关注的事!

自然保护区矿权处理存在的问题

1.划定范围过大

矿床与划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具有极高的重叠性。平原城市,又有几个矿权和自然保护区?各种各样的地质构造运动不仅造就了崇山峻岭、山峦逶迤,也生成了各种各样的矿床。30%的国土面积划入保护范围,意味着或许至少50%以上的矿床不能再勘查开采。划定生态保护的范围不能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谨慎划定。大笔如此挥毫泼墨,所有可找矿范围被一网打尽的日子也不远了。

2.未能正确看待矿权对环境的影响

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影响周期短、影响范围小、影响恢复易等特点。矿山开采与城市化、工业化甚至农业生产比,一个矿权的生命周期不过数年到十数年,个别大型矿产才存在数十年的情况。矿山开采多为地下开采,对地表造成的破坏微乎其微;即使是露天矿,其影响范围也极小。在开采结束后,通过复垦和绿化,大部分可以恢复原有样貌。在人类的各项生活生产活动中,矿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实远远小于众多行业。

允许旅游业等对环境造成更大、更久远的行业进入而对矿权进行一刀切,不仅危害到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也于环保有弊无利。

3.缺少保护矿业权人利益的措施

矿业权是一种行政许可,应当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新增自然保护区和划定生态红线之前,应当制定健全的退出补偿机制,对于矿业权人投入、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适当的预期利益不仅予以补偿,更应予以赔偿。

摘自《洲际矿山》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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